自然人被追缴巨额税款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伍某某催告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3年第90005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01-19 17:10:4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伍某某(纳税人识别号:44078***27833):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催告书》(穗税一稽强催〔2023〕1号),文书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22年8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穗税一稽处〔2022〕378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个人所得税18,689,000.00元及滞纳金、印花税55,000.00元及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肖某基
联系电话:316***46
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31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李某,肖某基(440122***80343)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催告书》(穗税一稽强催〔2023〕1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催告书》(穗税一稽强催〔2023〕1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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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伍某某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2年第90346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19 15:40:1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伍某某(纳税人识别号:440782********7833):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一稽税通〔2022〕631号),文书内容如下: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壹仟捌佰柒拾肆万肆仟元整(¥:18744000),限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31号6楼)领取 《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一稽税通〔2022〕631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一稽税通〔2022〕 631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9月19日
2、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伍某某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2年第90299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7-22 17:57:4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伍某某(纳税人识别号:440782********7833):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2〕378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所)于2022年6月2日至2022年6月28日对你(单位)(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华侨新村9座402)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缴纳税费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2017年11月30日,你与潘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广州市泽锋投资有限公司15%股权,股权转让价格110,000,000元。2017年12月5日、2018年1月8日,潘某某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合计50,000,000元。2018年1月以上股权变更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潘某某指定持有人李岩变更登记为广州市泽锋投资有限公司15%股权持股股东。你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广州市泽锋投资有限公司15%股权的实缴资本为16,500,000元,上述股权转让对应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为16,555,000元(实缴资本16,500,000元+印花税55,000元)。你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二)你于2017年11月30日与潘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广州市泽锋投资有限公司15%股权,股权转让价格110,00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终19686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111民初4336号)及相关证据材料;(2)对你授权代理人进行调查询问的《询问笔录》;(3)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4)你出具的《关于股权转让事项的说明》(2022年4月29日)、《关于股权转让事项的补充说明》、《关于股权转让事项的说明》(2022年6月24日);(5)《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6)税务征管系统导出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申报情况;(7)经你授权代理人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追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67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伍某某股权转让的行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税率,追征个人所得税18,689,000元[(110,000,000元-16,500,000元-55,000元)×20%]。
(二)追征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伍某某与潘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按照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依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税率,应追征印花税55,000元(110,000,000元×0.0005)。
3.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上述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8,689,000元、印花税55,000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白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2〕378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2〕378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7月22日